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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9章 到底如何看待土司制度?(2/4)

作者:十光
谨慎,是因为也不会完全改土归流。

毕竟土司制度存在了上千年,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

而且在他看来,土司制度与他将要倡导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铭记历史,才能展望未来。

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孕育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成长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看似两种毫不相同的制度,其实不能完全割裂。

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是沿着前人的足迹走到了今天。

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发明创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经验基础上的。

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土司制度的一种“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扬弃与批判。

首先,它们在发挥土官带头作用上有接近之处。无论是土司制度还是民族区域自治,都重视土官的带头作用,同民族的人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员治理。

其次,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有相似性。两种制度都是在土官统治的区域内,除臣服中央政权、履行国家的义务外,还享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

第三,实施的前提也一样。都是国家统一的版图之内,并且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特殊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统治。在这个前提下,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又实现了因地制宜的管理。

所以说两种制度都是先民几千年来治理边疆经验的结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废除土司制度也并不是对它的全盘否定,不是说土司制度已经一无是处完全没有价值了。

即便终其明清两朝,哪怕是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后,仍有不少区域还是遵循土司制度的管理。

只是到了一定阶段,土司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了。

所以得改,这是大势所趋。

土司制度,封土官治土民,实质就是“以夷治夷”,是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人物联合起来统治各族人民。

元明之后,虽然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强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理念。

翻开明清两朝土司制度的史册,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而不许坐大的事俯拾即是举不胜举。

据统计,明朝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司就有三百余家。明清两代,云南的土司将近六百家。云南的土司设置星罗棋布,因而《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写道:“名目淆杂,难于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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