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章 总督制(1/6)

作品:《大明天子录

土司制度是元明时期,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在今贵州境内的建置主要有:八番顺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播州宣慰司、思州宣慰司、新添葛蛮安抚司、乌撒乌蒙宣慰司、亦溪不薛宣慰司、普定路、普安路等,分别隶属于湖广、四川、云南3行省。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 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

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谈贵州的历史,就不能不谈土司。

土司制度是中央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进行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尤其在中国的云、贵、湖广较为典型。地方的土司长官掌握着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等大权。

从史料看贵州的土司掌权开始于隋炀帝年间,终结于清雍正年间,历时1000多年。

土司制度早期对于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做了很大的贡献。早期的土司官很多是从中原派来的。就拿田氏在贵州的土司来说,隋炀帝二年,黔苗裔叛乱不常,朝廷无法平息。不得以田姓在朝廷的命令下,远赴西南,从中原的陕西来到贵州,帮中央平息了叛乱。并世代世袭,田姓的土司官一直做到明永乐年间,改土归流田姓在贵州的权力丧失。

田姓在贵州由隋至明共辅佐六十七主,西南的半壁江山在土司的管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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