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节着名律师(2/3)
作品:《足球大亨》。
不过等待佩特里卡的却是一个闭门羹,大连俱乐部首先不承认误诊误疗的问题,其次对于桑普多利亚的合同表示毫无兴,一口回绝,表示冯潇霆是大连的非卖品。佩特里卡费了老鼻子劲找到徐明,徐明也是这套说辞。
多方面了解,佩特里卡才知道,原来此时的中国足球“圈子”里有了一个不约而同的“见解”,他们认为2008年奥运会之后中国球员的身价会疯涨,所以在2005年世青赛之后,中国的足球俱乐部达成一致,所有国青队的球员一个都不放出去!
一计不成,佩特里卡又生一计,他说服自己的好友、桑普多利亚总经理马罗塔,提出一份和大连成为友好俱乐部的方案,为大连提供多方面的帮助。他希望以此来换取大连同意给桑普多利亚租借和购买冯萧霆的优先权。但他带着桑普多利亚的代表访问大连以后几个月内,友好俱乐部方案又如同石沉大海。
佩特里卡并不了解中国人,他不知道他的这种“上杆子”,已经让成交的可能姓成为了零,中国人不是有句老话,“上杆子不是买卖”嘛!佩特里卡显然不懂。
对于“2008奥运会之后中国球员身价会疯涨”,佩特里卡啼笑皆非,不知道他们是以什么为前提,又是以什么为逻辑依据得出的这个结论,雅典奥运会和悉尼奥运会之后,好像也没见希腊球员和澳大利亚球员的身价翻了多少多少倍啊!
没办法,那个时候中国足球“圈子”已经走火入魔了,一定要练九阴真经,不过似乎是对着葵花宝典练的。
2007年年初国奥在法国马赛集训,佩特里卡又带着桑普多利亚球探去看望冯潇霆,结果那场热身赛中冯潇霆受伤,还因此错过了土伦杯以及2007年7月中国国奥队在意大利的一系列热身赛,冯潇霆转会意甲的事情就此告终。
2008年之后,表现糟糕的中国国奥队招致骂声一片,身价暴涨的期望也已经落空,此时的冯潇霆找到佩特里卡,请佩特里卡帮忙,并且说,即使是薪水很低的欧洲二三流联赛他也愿意去,不过佩特里卡告诉他,欧洲二流联赛中效力的中国球员最后结果都不好,像石俊、于海,最终都只能消失与无声无息之中。
不过最终佩特里卡帮助冯潇霆做了设计和规划,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足球圈的关系,促成了冯潇霆自由转会韩国fc大邱,年薪22万美元不包括住房、汽车和比赛奖金,合约期两年并同意在冯潇霆转会欧洲的会上不设限制。
这是去年也就是2009年年初的事情,佩特里卡已经失去了对中国足球圈子的耐心,当他听到中国足协准备以行政段阻截冯潇霆自由转会的时候,佩特里卡的律师函就已经飞到了国际足联,最终在fifa的压力下,2009年2月6曰中国足协正式下达文件支持球员留洋,两天之后冯潇霆公开宣布已经同韩国大邱签约,成为中国“自由转会”第一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陈灼能够自由转会,也是得益于佩特里卡对冯潇霆长达四年的转会努力。
实际上佩特里卡不止接触了冯潇霆一个人,2005年国青的另一名球员陈涛,佩特里卡也带来了两份合同,都灵队的先租后买被长沙金德一口回绝,热那亚的90到110万欧元转会费,两年分期付清,又被长沙金德回绝,还价是120万欧元签约后三个月内付清,热那亚也就没有再做商讨,那是加斯佩里尼2007年的报价,120万欧元的价格买陈涛,对于加斯佩里尼来说有点贵了。
(四)
“意大利的审判程序大致上有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事实,第二是对照法典……”佩特里卡让两个助向陈灼简单普及了一下意大利的法律程序。
总的来说,世界司法体系目前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是陪审团制度和判例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是参审团制度和法典法系。
简单来说,美国以及受英联邦国家影响较深的国家和地区,比如香港,事实确认的程序是有陪审团读力完成的,他们会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听取和分析判断,确认事实和区分责任,陪审团不受法官以及任何外界干扰。
那么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则是有分别的,比如德国和意大利采取的就是“混合法庭制度”,由职业法官和类似于陪审员的“参审员”共同确认事实,在确认过程中法官起着主导和引导的作用,但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德国又是采用“大陪审团”读力确认事实的。
这中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陪审团制度比较复杂,会导致组织起来繁琐以及诉讼成本偏高,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非重大案件,往往是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参审员进行事实认定,而不像香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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